去年11月,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准备超越前方车辆时,突然发现前方道路上放着一个铁架子,在避让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到了公路左边的护栏网上,造成了孙某车辆受损、护栏网部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未查明路面状况进行超车,应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孙某支付各种费用27517元。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其27517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赔偿孙某损失11000元。中卫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卫分局自愿补偿孙某11000元。
以案释法
铁架未清除管理者有责任
中卫分局收取了孙某的车辆通行费,应保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安全、畅通地行驶。中卫分局未尽到发现并清除该铁架子、保障通行安全的义务,因高速公路上遗留的铁架子并非必然导致孙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只是引起该起交通事故的诱因,因此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对孙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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